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卫星网络申报协调及国际电联周报处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无函〔2016〕70号

发布时间:2020-04-01 

各卫星操作单位、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星网络申报及电联周报处理等相关工作,针对近期部分卫星操作单位在卫星网络申报协调及国际电联周报处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无〔2015〕177号)、《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15〕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网络信函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5〕27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卫星网络国内协调进程。卫星网络申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要积极与相关协调单位联系,主动通报项目背景和主要技术参数。被协调单位应配合申报单位做好前期协调工作,共同研究兼容共用方案,相关协调意见应有明确的技术规则依据,如无重大协调问题应尽快提交国内协调会议审议。对于特定频段、国际电联已划分而国内尚未划分的频段以及涉及国家未来频率规划的有关频段,卫星操作单位在申报卫星网络首份资料时,应按主管部门要求作出相关承诺。卫星操作单位在报送网络资料后,在开展空间业务协调的同时,应按后用保护先用、次要业务保护主要业务等原则尽快启动与相关国内地面业务的协调工作,协调完成情况作为通知资料审核的依据之一。
    二、提高卫星网络国际协调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主管部门间协调会谈我出国团组规模,原则上只安排负责静止轨道卫星网络协调的单位参团,参团人员主要为技术人员,根据议题设置情况,每单位一般不超过2人。非静止轨道卫星网络的协调主要通过操作单位层面协调、信函协调、会谈协调(国内主办)以及委托相关单位协调等方式开展。各卫星操作单位要重视信函协调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提交信函处理意见,并主动关注国际电联相关函件和卫星网络的处理情况,及时跟进。对于有明确回复日期的函件,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提醒。相关信函逾期回复或未回复的,后果由卫星操作单位自行承担。
    三、加强卫星网络通知资料审核。卫星操作单位在申报通知资料时应认真核对卫星网络国际协调情况,如实申报协调状态,避免引起其他主管部门的协调争议及国际电联的质疑。卫星操作单位在提交通知资料时,应附已完成协调国家的情况说明,包括完成协调的卫星网络列表、具体频段以及协调函件、协议相关内容的复印件等;协调情况说明应当完整、真实、有效。
    四、严格电联周报处理工作时限。各卫星操作单位应及时领取周报光盘,并在周报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将周报处理意见提交我局。逾期未提交者,我局将不再受理其当期周报意见,并按“无意见”处理;确需延期提交的,应提前以书面函件形式说明理由,延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卫星操作单位提交周报意见后,由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进行汇总与技术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代拟形成我国主管部门的周报回复意见。代拟意见由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通过邮件向相关卫星操作单位进行复核,各单位收到邮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认,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主管部门意见。经复核无误后,由我局按程序将周报处理意见报送国际电联。
    五、加强地球站国际协调登记工作。重视已投入使用卫星网络中特定地球站的国际协调与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地球站协调登记有关规定,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协调资料,特别是在填写《无线电规则》的适用条款、天际线仰角数据,分配带宽和占用(必要)带宽、收发波束、发射标识、卫星网络的选取等内容方面,应当注意相关参数的差异和选取,确保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信息,减少与相关国家的协调难度,避免引起国际电联的质疑。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以及周报处理等相关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要求,认真审核资料,明确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进展。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权益受损等不良后果的,由该卫星操作单位自行承担,并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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